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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6〕17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妥善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职工医保缴费与待遇接轨。现就待遇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调整的时间及人员范围 (一)2016年3月按规定正享受当月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3月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自2016年4月15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2016医保年度内,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就医时可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