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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614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512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二、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641日起执行。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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