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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6〕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9号),现就本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缴纳职业年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起,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月足额缴纳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积累。 二、对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已采取记账方式记账的职业年金,单位应于2016年6月底前全额缴纳。 三、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补缴时,应根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记账额全额缴纳。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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