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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综合类)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67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6〕2号),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标准通知如下:

    一、诊查费

    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1)。

    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2)。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住B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个人不自负。

    护理医院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4人间收费标准支付,超出4人间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2)。

    体检费(110500001a、110500001b、110500001c)、救护车使用费(110600001a)、救护车等车费(110600001b)、会诊费(11100001a、11100001b)、新生儿特殊护理(120100008)、出诊费(130700001)、尸体料理(140100001)和尸体存放(140100003)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其他

    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改试点医院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低于附件所列标准的,按附件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6年2月2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2.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doc
附件2 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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