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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5〕45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标准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1月17日
上海市标准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本市标准化发展战略,提高本市标准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企业标准化和创新能力,努力打造国际标准化高地,制定本办法。
一、职称分级
标准化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二、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标准化专业工程技术工作,遵纪守法,并符合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助理工程师职务
标准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直接聘任。
(一)聘任条件
标准化助理工程师应受过标准化专业培训,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基础理论知识与操作实务,具有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标准化工作满3年;
2.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标准化工作满1年。
(二)聘任办法
符合上述聘任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业务考核合格,由单位直接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09年版)。
四、工程师资格
标准化工程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一)报考条件
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熟悉标准化规则和情况,具有独立承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科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标准化工程师资格考试:
1.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标准化工作满6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2.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标准化工作满5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3.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标准化工作满2年;
4.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标准化工作。
(二)考试组织与实施
标准化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共同负责。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等有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并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对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工程师学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对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高级工程师资格
标准化高级工程师通过评审取得资格。
(一)申报条件
系统掌握标准化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具备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国内外最新的标准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主持标准化科研、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制修订能力,能够指导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科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申请参加标准化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1.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2.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评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具体申报要求由相关高评委制定。
(二)评审机构
标准化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由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设标准质量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评委会在充分听取学科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投票表决。
六、证书
标准化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标准化高级工程师评审通过者,颁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七、其他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沪人办〔200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