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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现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普通门急诊医疗
(一)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其普通门急诊继续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
(二)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标准,从每生每年度45元提高至60元。
(三)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原渠道划拨至各院校,隔年检查并剔除不合理支出后清算,年度结余滚存使用,超支由市财政补助50%,院校承担50%。对补助资金结余过多(指结余资金与当年拨入定额补助资金相比倍数达3倍以上)的院校,不再核拨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
对补助资金定额标准及超支补助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四)补助资金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
各院校负责本院校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院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六)已开设医务部门的院校要加强校内医务部门建设,有条件的院校要尽量开设医务部门,不具备条件的院校要通过委托邻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途径,确保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要切实加强校内医务部门管理,做到合理医疗、减少浪费。
二、关于大学生大病医疗帮困
(一)各院校按照每生每年度2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后,交市红十字会,设立大学生大病医疗帮困资金,建立大学生大病医疗帮困互助机制,以解决患大病大学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困难。
大学生大病医疗帮困资金由各院校在自筹资金中安排,其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二)各院校要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各院校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工作,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5年。2015年9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