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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失业后可以到其在本市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上述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是指在本市稳定居住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外地城镇户籍人员。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根据《通知》规定,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本市此前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手册》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各区县要在已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完毕后及时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工作。
四、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等材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相关证件。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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