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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新被征地人员统一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不再参加征地养老。
二、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市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原由各区县和乡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逐步实行区县统筹管理,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