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5劳动法学堂

SHANGHAI 365 LABOR LAW SCHOOL

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首页 > 典型案例
2025年5月劳动争议案例
4.从月薪过万到被公司拉黑,只因拒绝3次绩效改进计划?这场官司太窒息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3日,王某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入职了某知名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在公司里,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努力工作,逐渐成为团队中的骨干力量。然而,平静的工作生活在2022年被打破。

2022年4月下旬,公司开始对王某的工作表现产生质疑。公司管理层认为王某在工作安排上多次“不配合”,理由是王某以“公司安排和目标不合理”为由拒绝接受部分工作任务。公司为此提供了同事与王某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显示王某在工作安排上确实存在抵触情绪。

2022年5月9日,公司向王某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主题为“绩效改善计划-王某”。邮件中提到,鉴于王某的工作表现不达标,公司决定对他启动绩效改善计划(PIP),并要求他在5月10日中午12点前回复确认,否则视为拒绝。王某回复称,他愿意接受正常且合理的工作安排,但不认可2021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因此拒绝了PIP。

5月12日,公司再次向王某发送邮件,强调绩效申诉结果已经反馈,且根据公司政策,拒绝PIP属于违纪行为。公司要求王某在5月12日18点前回复确认,但王某依然拒绝,并要求公司提供绩效考核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他不会接受公司的单方面决定。王某认为,公司可能是在“故意针对”他,尤其是在公司近期有裁员动作的背景下。

5月16日,公司向王某发送了一封“严重失职警告信”,明确指出他多次拒绝接受PIP,根据公司的《XX奖惩管理制度》,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失职,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感到非常委屈。他认为,公司提供的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标准不合理,他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2037.84元。

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两组关键证据。第一组是同事与王某的沟通记录,显示王某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第二组是电子邮件往来记录,显示王某拒绝PIP。公司还提供了《XX奖惩管理制度》、公证书、确认函等文件,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和程序合法。

然而,王某并不买账。他指出,自己签署确认函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1日,而公司《XX奖惩管理制度》的生效时间是2021年12月20日,因此他并不清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此外,他认为公司从未明确告知绩效考核的具体标准,他拒绝PIP也是因为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依据。

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9137.50元。公司不服,将案件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公司强调,王某多次拒绝工作安排和PIP,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还指出,王某签署的确认函表明他同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有权依据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则反驳说,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标准不合理,他拒绝PIP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还指出,公司提供的制度文件存在时间上的矛盾,他并不清楚具体内容。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支付赔偿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虽然公司提供了制度文件和沟通记录,但未能充分证明其绩效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此外,公司未能充分证明王某的行为达到了“严重失职”的程度。

【争议焦点】

员工拒不配合企业单方制定的绩效改善计划(PIP)是否构成违纪?企业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9137.50元。

打印此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