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5劳动法学堂

SHANGHAI 365 LABOR LAW SCHOOL

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首页 > 典型案例
2025年3月劳动争议案例
5.HR经理私盖公章续签合同被开除,索赔17000元!法院如何裁决?

 

【案情简介】

李婷于2019年12月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1日。合同到期时,因薪资调整问题未达成一致,双方未续签合同。然而,李婷于2022年12月7日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与自己续签了劳动合同,未获公司同意。

2022年12月15日,公司以李婷私自盖章、伪造合同内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李婷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

仲裁裁决公司需向李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495元。李婷和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婷作为人事经理,明知双方在薪资问题上有争议,仍私自续签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公司虽存在公章管理问题,但续签合同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愿,因此该合同无效。然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李婷告知相关规章制度,也无法证明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李婷经济补偿金21819.21元(6234.06元/月×3.5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李婷作为人事经理,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理应知道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公章,这是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即使公司未明确规定,李婷的行为也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李婷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私自续签合同,既未获得公司事前同意,也未得到事后追认,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向街道工会报备并当众宣读解除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支付李婷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李婷经济补偿金21819.21元。

打印此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