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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是个1999年出生的女孩,来上海找工作,希望能安稳地生活。没想到,她却和前雇主某某公司闹起了劳动合同纠纷。
事情得从2024年说起。裴某在某某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关系,还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里面写得清清楚楚:“以后互不追究。”裴某以为这事就这么结束了,但很快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2023年8月12日,裴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000元、代通知金11000元、2024年的十三薪6416元,以及未休年假2天的折算工资1250元。但仲裁委员会在2024年10月8日裁决,不支持她的请求。
裴某不服,决定告公司。2024年12月31日,法院立案了。裴某的诉求和仲裁时差不多,只是把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资调整为1000元。公司则坚决不同意,表示认仲裁结果。
法庭上,双方各说各的。裴某觉得自己该拿补偿,公司则拿出协议书,说裴某已经放弃了权利。但法官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协议签完后,裴某和公司员工桑某还在沟通,双方就经济补偿达成了一致,公司同意在裴某搬走公司电脑、冰箱、微波炉后,再给她6000元。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要支付裴某6000元经济补偿,因为双方后来达成了新的共识。至于代通知金,因为是协商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形,所以不支持。十三薪和未休年假工资也因缺乏证据被驳回。
裴某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是否达成了新的补偿意见?
2025年1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裴某6000元经济补偿,驳回裴某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