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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天津森某源公司的员工,公司拖欠了他2017年11月到2018年9月的工资。生前,他多次要工资都没要到。2018年10月到12月,他没去上班,12月11日半夜,他进入公司车间上吊自杀了。
张先生的家属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工资、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未休年假工资、工具垫付款、丧葬费等,一共87973.62元。法院支持了这个诉求。
后来,家属又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张先生死亡的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他们认为,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张先生生活困难,逼得他自杀,公司应该为他的死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拖欠工资,但张先生的死和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没有实施具体侵害行为,张先生的自杀属于个人行为,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家属不服,上诉称公司拖欠工资是过错,和张先生的死有因果关系。公司则表示,张先生是自杀,公司没有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张先生是自己进入公司自杀的,家属主张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公司是否应对张先生的死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