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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劳动争议案例
1.员工“脱裤”被解雇,索赔11.9万!法院判决亮了

 

【案情简介】

胡某在2007年6月15日入职上海某速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从2011年9月1日到2015年8月31日,月薪8500元。

2014年4月18日早上8点28分,公司监控显示,胡某在办公室当众脱下了裤子,周围的人看到后都笑了起来。

5月4日,公司开始调查这件事。胡某解释说:“裤子里进了虫子,我得挠挠。我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同事卿某在接受调查时说:“当时大家在分拣货物,有人开玩笑说‘只要给钱,谁都可以脱’。后来就听到大家笑,接着就看到胡某把裤子脱了。”

5月6日,公司把要开除胡某的事告诉了工会,理由是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一)款第(10)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利用公司设备做严重违背道德的事,造成恶劣影响的,比如在工作场所看黄色视频等,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如果构成犯罪还会移交司法机关。

5月9日,工会同意开除胡某。5月13日,胡某收到了开除通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5月15日,胡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9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胡某的赔偿请求。

胡某不服,把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时,胡某说:“公司只能证明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脱了裤子,但当时只有男同事在场,而且我只脱了外裤,这不算严重违背道德。而且我4月20日脱裤子,公司5月13日才开除我,不能证明是因为脱裤子才开除我,所以公司开除我是违法的。”

公司则回应:“员工手册里早就规定了,员工的行为不能违背道德,不能造成恶劣影响。在办公室脱裤子,不管从道德还是常识来看都不合适,而且当时可能有客户在场。”

【争议焦点】

上海某速运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胡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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