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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劳动争议案例
4.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员工还能反悔吗?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王某与M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内载:“…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24年03月13日解除双方于2023年10月12日签署的从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的劳动合同。乙方实际工作到2024年03月12日,工资发放至2024年03月12日止。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经济补偿金同意由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乙方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补偿为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总计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该款甲方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给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此,并再无其它补偿费用。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后,均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纠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均。且均表示放弃向对方另行主张的其他任何权利的诉求。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书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且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当日,M公司支付王某2,500元,王某出具收据。

嗣后,王某申请仲裁。2024年5月23日,仲裁委以王某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为由,作出撤诉通知书。2024年5月27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M公司支付:1.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生病住院期间的工资7,000元;2.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0日病假工资2,4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金7,000元;4.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12日治疗期间的补助费15,000元;5.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3月12日的工资差额8,000元。

2024年5月27日,仲裁委以重复仲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2025年1月1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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