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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原系某酒店员工,双方签有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宋某担任餐饮西厨房行政副总厨工作,月收入10,240元。2019年1月1日起,宋某月工资调整为13,210元。
2023年7月19日,某酒店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职工落地方案,同意由P公司接续并继承全部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事宜,职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保持不变,员工工龄连续计算。
落地方案另载明,对于与某酒店签署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将用人单位变更为P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保证主体变更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保持不变,员工工龄连续计算。
后某酒店、P公司多次通知宋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及签订劳动合同,宋某予以拒绝。
2024年3月2日,某酒店委托律师与宋某谈话,告知因受吸收合并影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现提供公司处西厨热房领班、西厨冷房领班两个岗位供宋某选择,调整后薪资为8,740元/月。
宋某询问调岗的依据,某酒店告知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宋某拒绝调岗调薪。双方另提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
2024年3月21日,P公司向宋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安排宋某至西厨房热房领班岗位工作,调岗自2024年3月21日起执行。宋某提出异议,表示调岗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宋某于2024年3月21日至4月20日期间休病假。某某公司按照工资标准8,740元/月的70%,即6,118元/月支付宋某2024年3月21日至4月20日病假工资。
2024年6月6日,宋某申请仲裁,要求P公司支付2024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工资差额3,129元。2024年8月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宋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宋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P公司是否应支付宋某2024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工资差额?
2025年1月1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宋某2024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工资差额3,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