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5劳动法学堂

SHANGHAI 365 LABOR LAW SCHOOL

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首页 > 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劳动争议案例
5.开除有“隐瞒劳动仲裁经历”员工合法吗?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3日,王先生于入职湖南K公司,从事造价工程师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月。2021年1月21日,K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王先生此后未再到K公司上班。

后王先生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K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5214.15元等。K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庭审中,K公司主张王先生求职时恶意隐瞒该事实,且故意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拖延签订合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消极怠工,使得K公司不得已解除劳动关系,显然王先生有恶意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观上存在过错,K公司才无奈通知其协商解除事宜。K公司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故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辩称:自己之前是在深圳仲裁过一家用人单位,但仲裁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是维护的自身合法权益。K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说的“恶意隐瞒事实,非法牟利”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入职时,与入职无关的事项,可以拒绝回答,故自己作为求职者并未存在主观恶意,K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先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K公司工作,K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相应工资,双方自此建立了劳动关系。

K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王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但K公司并未提交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对王先生进行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证据,K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K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王先生未再到K公司上班,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定K公司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7500元。

K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可以开除有“隐瞒劳动仲裁经历”员工?

【判决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印此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