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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于2022年2月17日入职H公司,岗位财务助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止,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800元,另加全勤奖200元。
H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马女士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2023年11月17日,马女士自行提出离职。
2024年3月13日,马女士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200元。劳动仲裁庭裁决:H公司支付马女士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505.74元。H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H公司称,H公司在帮助马女士补缴社保时,公司人事提示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公司告知马女士续签事宜,但是马女士未做回应。H公司对于仲裁所裁决的金额也不认可,与工资条不符。H公司自述马女士的工资组成为底薪2,800元+全勤奖200元+绩效奖金+外勤补贴(含交通补贴)+餐补400元,并提交工资单佐证。
H公司是否应支付马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H公司支付马女士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