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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原在上海市某口腔门诊部担任市场专员,底薪6000元,另有工龄奖,饭贴,交通补贴及提成。2023年4月30日,金先生被公司违法辞退。后经劳动仲裁,金先生向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外,还要求支付种牙提成1200元等。
法院庭审中,某门诊部认可客户王某系金先生销售客户,亦认可该款提成应按照销售款的6%计算,表示该客户尾款20000元已经于2023年6月22日支付,但金先生已经离职,后期是其他员工维系该客户,提成不应当向金先生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销售提成是金先生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门诊部未向本院提交双方存在关于业绩提成需以客户付款完毕为支付条件的约定,且即便存在该约定,双方劳动合同并非因金先生原因解除,系门诊部行为导致提成付款条件未成就金先生即离职,因此,门诊部关于不发放该笔提成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金先生销售产品性质、客户尾款支付时间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金先生主张的该笔提成系其在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对金先生要求门诊部向其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某口腔门诊部是否应支付金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金山法院判决某口腔门诊部支付金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052元、业绩提成12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