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李先生于2021年7月12日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招聘主管岗位,月工资为8,000元。《劳动合同》签订后,A公司每月在代扣个税、扣除个人社保缴纳部分后,按时向李先生支付8,000元薪资。
另外,招聘李先生入职的公司主管、负责公司的人事和行政工作的金先生每月固定向李先生转账6,000元。2023年1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经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按14,000元/月标准支付工资差额。
对此A公司不予认同,认为李先生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基数为8,000元,公司实际每月按8,000元发放工资,李先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至于金先生是否额外向李先生支付款项均与公司无关,亦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不应在本案中涉及。
A公司认为:无论在工商登记中,还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列明了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系张某,无任何歧义。金先生仅是李先生的原上级而已,也是普通员工,无权决定李先生的薪资安排,更无权代表公司向李先生发放所谓的“工资”,这只能是金先生的个人行为。
李先生的月工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K公司支付李先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工资8,272.73元。
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或称履职行为系基于用人单位的授权而实施的职务行为,其本身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民商法视阈下的职务行为可分为职务代表行为和职务代理行为两类,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法人。
在《民法典》中,职务代理被安排在“委托代理”部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前者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而所谓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简单讲,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业务行为,均系“职务代理”,其性质、产生的法律效果与一般“委托代理”相同。
由于劳动者本身是独立的主体,当其职务行为涉及第三人时,其既可能是个人行为,又可能是代理或者代表用人单位。如何判断其所行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
一般而言,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是否有用人单位的授权;(2)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3)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4)是否与职务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的需要,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目的,是否有为用人单位谋利的意思。
本案中,金先生每月固定向李先生转账6,000元,鉴于金先生作为李先生主管,负责公司的人事和行政工作,且李先生系金先生招聘入职,故法院确认金先生支付李先生工资系职务行为,应视为A公司支付李先生工资。据此,法院确认李先生的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根据上述确认的月工资标准,确认A公司应支付李先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工资8,272.73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