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2021年1月28日上午9时许,孙某在单位某中心七楼的男厕所上完厕所起身后双腿麻木、发软,走下厕所台阶时,身体失去重心,仰面摔倒,当即感到腰部疼痛、酸胀,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肾挫伤。2021年4月,认定为工伤。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后孙某经劳动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中心支付因工伤就医医疗器材费414.70元、工伤保险未报销医药费347.77元。
2021年1月,孙某根据医生要求购买了一个胸腰椎支具(背带式夹板),金额198元(有发票);2022年6月15日,医院建议孙某购买低频理疗仪在家里自己康复,孙某就在网上购买了一个低频理疗仪,金额216.70元。上述两项合计医疗器材费金额为414.70元。
至于孙某工伤保险未报销医药费347.77元,具体支出项目为:第一,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有两笔,分别为83元和65元。包括专家门诊个人自费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涉及到医院用药,有甲类、乙类的区分,自己要承担一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然后还有一个就是拍片子后医生直接开的打印片子,孙某支付打印摄片的费用,这个也是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的。第二,孙某购买斯维诗钙,支付金额136元。第三,2021年4月30日,孙某购买钙尔奇男士钙片,支付金额63.77元。
法院认为,结合孙某的伤情,在孙某受伤后尽早使用必要的辅助器具,既能减轻伤痛也能更好地恢复,虽然本案中工伤保险基金未能进行赔偿,在某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该购买行为存在明显的非必要性和非合理性的情况下,该费用宜由某中心承担,也可以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救死扶伤精神的发扬。关于孙某在网上购买一个低频理疗仪进行康复,孙某未能提供医属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必要性,本院难以支持。
本案中,孙某将相关医疗费用申请了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但83元和65元未能得到赔付。审理中,孙某对涉案的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了合理说明,某中心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医疗费用的支出存在明显的非必要性和非合理性,故该费用宜由某中心承担。另外,孙某主张购买斯维诗钙和钙尔奇男士钙片的费用要求某中心承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孙某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器材费和医药费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4年2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中心支付孙某医疗器材费198元和医疗费用148元;孙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制度。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使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事故时能够在就医、生活等方面有所保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目的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进行正常工伤治疗后,未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让劳动者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还需自行承担医疗费缺乏公平合理性,亦与建立和谐用工关系的宗旨相悖。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治疗工伤相关医疗费,在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目录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才予以支付。但现实中,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往往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那么,超出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医疗费,由谁承担呢?
上海第一中院审判委员会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指出:“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目录以外的非必要、非合理医疗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器材费和医药费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是费用项目的关联性。要看医疗费用所针对的治疗或检查项目是否直接由工伤事故导致。如果医疗费用是针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或疾病进行治疗或检查所产生的,那么这些费用通常与工伤直接相关。可以通过查阅医疗记录和工伤事故报告,对比两者之间的描述,看是否存在一致性或关联性。
在判断医疗费用是否与工伤直接相关时,还需要考虑治疗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医疗费用发生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并且与工伤事故有直接关联,那么这些费用就可以被认定为与工伤直接相关。
二是费用项目的必要性。要看医疗费用的产生是否出于主治医生的明确建议。本案中,孙某根据医生要求购买了一个胸腰椎支具,在某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该购买行为存在明显的非必要性和非合理性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这笔费用。而孙某在网上购买一个低频理疗仪进行康复,孙某未能提供医属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必要性,法院就未支持这笔费用。
三是费用项目的合理性。需要注意避免过度医疗的情况。如果医疗费用中存在明显超出必要范围或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项目,那么这些费用可能不被认定为与工伤直接相关。
四是费用项目的合法性。本案中,凡是法院支持的费用孙某都提供了正规发票。
根据《<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政策问答》四、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