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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周某入职某公司任销售员。7月29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周某,告知其会将入职资料(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寄给周某。但周某表示工作人员可将文件邮寄至某酒店。当天,工作人员用顺丰快递向周某邮寄了“文件”,周某在某酒店签收了快递。
后双方于2023年7月2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500.51元。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公司起诉称:公司无需支付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4748.24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收到劳动合同等资料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但是,公司自2022年7月29日将劳动合同寄出后,直至2023年7月22日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前,从未催促周某将劳动合同寄回,亦从未再次向周某提出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与周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公司应支付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结合周某的主张,周某的工资(不包括补贴、全勤和业绩提成)及周某的工作时长,剔除加班工资后,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948.16元。
公司上诉称:公司没有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公司将劳动合同按周某指定地址邮寄后,即履行了签约劳动合同的义务。周某在收到劳动合同后隐瞒并故意未寄回劳动合同,相关事实说明均为周某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最终未能正式签署,周某应当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是否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2024年6月21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能通过文字形式将双方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发生争议后双方无据可查。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的可以免责。当然,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
本案中,虽然某公司有向周某寄送有关入职、劳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行为,但根据周某工作业务的特殊性,需要在外出差办公等情形,公司理应就有关签署劳动合同等事项做好提醒、督促、跟进,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的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公司自2022年7月29日将有关文件寄出后,直至2023年7月22日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前,从未催促周某将劳动合同寄回,亦从未再次向周某提出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公司虽主张周某存在隐瞒未签约劳动合同,故意未寄回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与周末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到提醒、督促等相应管理职责,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切实履行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公司应支付与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某案可以与之比较。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就双方续订合同事宜履行诚实磋商义务,该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一直主动要求与史某续签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17年10月11日已将续签文本送至史某,无法证明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期间就续签事宜与史某进行过诚实磋商,故公司关于上述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史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但在2017年10月11日之后,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史某,故史某要求支付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等形式,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可免除双倍工资的罚则。
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报酬,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劳动者获得的额外补偿。《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本质上就是协议。如果双方签订的其他形式的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一些必备条款,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以该种书面形式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该协议尚有不够完备之处,但双方对履行劳动合同业已进行过诚实磋商,并明确了主要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也按照相关约定实际履行,劳动者亦无证据显示该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也不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但如用人单位仅凭一份聘用书或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为一般聘用书上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所以不能将其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