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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于2021年10月8日进入某经营部,从事送货工作。贾某每月工资9,000元,2022年9月起另有饭贴500元/月。
2023年4月21日,贾某辞职。2023年5月9日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营部支付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夏季高温津贴1,200元等。2023年6月3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经营部应支付贾某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夏季高温津贴1,128.57元。贾某不服仲裁,诉讼至法院。
法院庭审中,贾某自述2022年7月另存有请假一周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的工作场所位于仓库内且该仓库未按装空调,未有证据显示经营部将该场地的温度降低至33℃以下,故贾某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现贾某自述2022年7月请假一周,故扣减相应的缺勤天数,仲裁裁决经营部支付贾某2022年6月至9月期间高温津1,128.5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职工请假缺勤能不能扣高温费?
2024年2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经营部支付贾某2022年6月至9月期间高温津1,128.57元。
目前本市夏季高温津贴为每月300元。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且该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有效期已被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发放高温费旨在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在岗且提供正常出勤的劳动者才是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以及事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发当天的夏季高温津贴。如果职工每月夏季高温津贴为300元的话,缺勤1天,公司可以扣除他13.79元。从理论上讲,企业如此操作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将夏季高温津贴岗列入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么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也不能扣除夏季高温津贴。
尽管有关部门把高温津贴列入工资总额,但是高温津贴毕竟带有福利的特点,即不以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对价。也许有的职工会说:“高温津贴请一天假你就扣除高温津贴13.79元夏季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加一天班你怎么不增加高温津贴13.79元夏季高温津贴呢?”
有的用人单位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当月休假多少天以上的,单位可以扣除相应的夏季高温津贴。如果劳动者当月休假未超过规定天数的,用人单位还是全额发放夏季高温津贴。这样双方都很方便,也不会来为难高温津贴,岂不更好?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