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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于2022年1月11日进入T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22年1月20日,姜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之后未上班。2022年1月20日至同年1月30日期间,姜某在同仁医院接受住院治疗。2022年7月25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15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
2022年10月21日认定为工伤,2023年2月10日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23年3月13日姜某以T公司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T公司已支付姜某2022年1月20日至1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737元。
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T公司支付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3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29,350元,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姜某表示2022年1月30日出院后回家休养,之后有过几次复查,未开具病假单。T公司在姜某受伤后未要求姜某提交病假材料,故姜某认为停工留薪期应至姜某提出离职之日。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方式为550元×30天×13个月+550元×23天。
T公司辩称,不同意姜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停工留薪期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相应证明,但姜某未提交任何医疗方面的依据,事后公司收到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显示休息期为210天,所以某某公司最多认可七个月停工留薪期。
T公司是否可以不支付姜某2022年2月1日起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4年3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T公司支付姜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0,870.50元。
“停工留薪期”指的是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但这并不是说,每个工伤员工都可以具体享受到12个月或者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来说,伤情轻微的,享受的期间就短,反之就长。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具体如何确定,各地操作上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直接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制定了本地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或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比如北京、天津、山东、河北、重庆、河南、山西、江西、陕西、云南、贵州、福建、甘肃、宁夏、湖北、安徽、吉林、黑龙江、内蒙等。这些地区的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根据员工的伤情或受伤部位,根据目录对应给予员工相应的停工留薪期。
不过,这些地区的用人单位,尽管有目录指引,也仍然有必要要求员工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一方面证明伤情及受伤部位,另一方面也用以证明员工停工治疗的需要。而目录的内容毕竟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的伤情,假设员工所受伤害无法在目录中找到指引,则直接根据员工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来确定。
第二种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诊断意见或休假证明等文件确定。如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后,公司需要定期向员工收集相关的医疗证明,了解员工的治疗情况,并确认医疗终结日期,以此确定该员工的停工留薪期期限。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上海高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研讨纪要》第二条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第三种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如广东、山西、宁夏、黑龙江等地。一般来说,这类地区一般是将由劳鉴委确认作为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存有争议或当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未列入员工工伤所受伤害时的期限确认方案。
由此可见,上海工伤员工能够享受到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原则上是根据员工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来确定的。那么,如果医疗机构未出具病假单,工伤员工是否就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呢?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
如果工伤员工虽未提供一段时间的病假单,但是从其后续治疗情况可知,医院为其开具了长期病假单,其仍然处于治疗阶段,并不当然恢复了完全劳动能力,公司仅以其没有病假单为由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显然有失公允。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工伤员工的停工留期,比如说为受伤日起6个月。
本案中,姜某于2022年1月20日发生工伤并入院治疗,于2022年1月30日出院,在姜某未开具病假单的情况下,T公司同意以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休息日210天作为停工留薪期,有事实依据。扣除T公司已支付姜某停工留薪期工资,T公司还应支付姜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0,870.50元。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