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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劳动争议案解读
4.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补偿患者20万元,可以要求医生赔偿16万元吗?

 

【案情简介】

沈某原在上海某康复医院担任科室主任。2020年7月24日,患者张某因颈椎肿瘤术后3天于入某康复医院。7月27日10:00,张某出现了不良转归,家属对此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医方同意与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案结事了,再无纠葛。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某康复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张某家属20万元;二、患者张某家属不再就本案纠纷向某康复医院追究责任和主张任何权利,此为最终解决。

某康复医院经劳动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沈某赔偿院方损失16万元。理由是沈某担任科室主任期间,因未尽到医务工作者、科室主任的基本责任,未尽到管理义务、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对患者负责,在其任职期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医患纠纷,因被告之重大过失导致原告赔偿患者20万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相应院方损失应当由沈某承担。

沈某辩称,不同意院方的诉请,本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人在履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无需对医院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本次医患纠纷中,院方是自愿补偿患者的,并非是赔偿,两者在性质上是有明显的区别,所以本人无论如何都无需向院方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某医院要求沈某赔偿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某医院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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