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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阿姨系上海智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保洁人员,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被保洁公司外派至某物业公司上班。
某日,周阿姨在结束一天的清洁工作后,在下班排队等待打卡时,感觉到身体不适,遂进入某物业公司休息室休息。在休息过程中,周阿姨突发晕厥,后被其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身亡。
周阿姨的家属认为,在周阿姨出现身体异常情况时,保洁公司未将其及时送医,导致周阿姨错过最佳救助时间,不治身亡。此外,据家属了解,周阿姨在事发前已经连续加班10天,每日工作时间超12个小时,公司安排的过度劳动是周阿姨病发致死的直接原因。综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保洁公司认为,周阿姨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突发所致,与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方面,公司在发现周阿姨晕厥后及时向其家属拨打了电话,告知其发病情况并要求家属到场处理。家属对周阿姨的病情十分清楚,却未告知过公司也未要求公司送医,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鉴定意见,周阿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右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出血部位系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常见部位,常见高血压性脑出血的诱发因素是剧烈运动、劳累过度、创伤、情绪激动等。
周阿姨虽然在事发前连续值班10天,但是值班内容不包含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不可能造成周阿姨劳累过度。此外,事发当日周阿姨和他人曾发生过激烈争吵,周阿姨情绪激动也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综上,保洁公司认为周阿姨的死亡与其从事劳务工作没有关联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洁公司是否应对周阿姨死亡承担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扣除被告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保洁公司赔偿周阿姨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6,565.75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