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5劳动法学堂

SHANGHAI 365 LABOR LAW SCHOOL

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首页 > 典型案例
2024年5月劳动争议案解读
3.“前科”员工入职材料已遗失,还能被开除吗?

 

【案情简介】

2022年初夏的一天,白某收到了XX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之一是隐瞒过往经历,以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白某曾因犯盗窃罪,2020年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4月19日,白某进入XX公司技术岗工作。

收到解除通知后,白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获支持。白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中,XX公司表示,白某向XX公司提供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仅有色弱的入职体检记录。在白某离职后,XX公司发现上述材料原件均已遗失,仅能提供留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几位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工作人员分别系XX公司方管理层及人事。XX公司的员工档案情况显示员工提供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中有两位系与白某同月入职。

白某表示,其确实参加过培训,签到表上名字系其所签,但未写明培训内容,培训内容未公示过,XX公司可事后进行修改。其在面试时即已告知XX公司其有刑事犯罪记录。其没有向XX公司提供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实际也无法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据此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白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现XX公司称白某的入职材料已遗失无法提供,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XX公司提供的其他员工的档案情况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足以证明白某入职当时隐瞒了其过往经历及患病情况,故XX公司的解除理由亦难以成立。XX公司解除白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争议焦点】

XX公司解除白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裁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白某的原岗位已被人替代,且双方已多次发生仲裁、诉讼,基本已丧失信任基础,故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宜再恢复,白某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打印此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