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余某于2021年8月10日进入某公司处担任市场营销,双方签订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的劳动合同,其中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为试用期。劳动合同明确对试用期内的员工执行考核程序,如余某在考核中未达到录用及考核条件,H公司可以根据余某的能力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试用。
2022年1月17日,H公司向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余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余某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从2022年1月18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庭审中,余某称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直属领导行为上的认可。余某在职期间的所有劳动成果均被采用,且在公司内部得到了一致的表扬。
H公司辩称,余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解除,不属于违法解除。余某在工作期间对领导的工作安排理解力差、工作滞后,经常需要领导催促,其交付的作品质量不合格,并且工作态度也存在问题。
H公司提供的余某转正审批表显示,余某的直属上级认为余某在涉及创意项目的工作中对于理解上级需求能力较差,推进项目进展受阻,导致项目更改上线时间;执行项目中的出品未得到团队及应用端的良好反馈;与团队成员协同作业顺畅性不足,故停止试用;余某所在部门负责人亦认为余某试用期不合格,停止试用。
一审判决:H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余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余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H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