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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某公司从事会员管理工作。2021年12月28日,张某(系某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在名为“某某公司秘书处工作群”微信群中发布通知:“各部门各位同事:经请示秘书长同意,2021年度尚未使用的公休假,各部门在合理统筹安排部门事务、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于2022年3月底前使用完毕……”。
2022年8月16日,某某公司向蒋某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蒋某经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6日未休年休假15天(2021年度5天,2022年度10天)的折算工资39,215.13元等。仲裁裁决后,某某公司按照仲裁裁决经扣减个人所得税后于2023年3月6日向蒋某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0,739.12元,但仍未支付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蒋某已签收的某某公司《上网管理规定》严禁员工在上班时间浏览淫秽色情等不良网站和信息,综合蒋某工作设备内大量不良网站信息浏览记录和某某公司与其面谈督促的谈话视频及谈话记录的情况,蒋某显然违反了某某公司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违背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亦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某某公司据此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
但是关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蒋某月工资标准系17,200元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数分别为5天和7天。经核算,某某公司应向蒋某支付2021年度剩余5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7,908.05元。关于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裁决以蒋某月工资17,200元为标准核算2022年度7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某某公司是否应向蒋某支付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某公司向蒋某支付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7,908.05元;驳回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依法每年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作为一项法定休息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所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除非经双方协商就安排年休假事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二类是指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尽管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但法院不予支持的判例,但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均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不存在无法安排年休假的情况,故只要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本案中,法院即持这种观点。
二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这是用人单位可以预知的情况,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仍负有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法定义务。此外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三类是劳动者单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上海等地倾向于:如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已无法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不予支持。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而行使即时解除权,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当即解除事由,属于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法律精神,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因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即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尽管蒋某因严重违纪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不能免除公司安排其年休假的义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公式: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工资-加班工资)/12/21.75×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00%。
蒋某2022年度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数为7天月,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按月工资标准17,200元进行核算。另外,某某公司虽于2021年年底通知员工当年度尚未使用的年休假应于2022年3月前休完,但仅系对于全体员工年休假使用期限跨年度安排的告示,并非对蒋某休年休假的具体安排。故在无证据证明蒋某已休完了2021年度剩余的5天年休假的情况下,某某公司还应支付2021年度剩余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