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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劳动争议案解读
5.员工请病假期间领薪40万考研成功被开除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S先生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失眠。自此,连续向某科技公司提交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休假时间长达17个月。之后,S先生才回某科技公司继续上班。在S先生休病假期间,公司向S先生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合计金额就有近40万元;其中,仅基本工资一项,月均发放金额就达2万余元。

2022年3月,公司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并在该校持续就读。发现此事后,某科技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人事经理专门找S先生进行谈话,告知S先生其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要求S先生对此进行解释、说明。S先生则表示,对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为确认S先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入学持续就读的行为与其申请休病假的目的是否相符,公司对二者的关联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询、咨询。公司通过检索既往的一些抑郁症患者的病案发现,“医生一般是鼓励抑郁症病人上班的”。另外,公司通过咨询S先生就读的北京某著名高校的老师得知,“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而且该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录取率不足10%,对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且患有对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抑郁症患者而言,研究生备考将会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负担。”

公司认为,S先生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但却请病假不进行强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S先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和休养,即S先生休病假期间的行为与其请假事由和目的并不相符。另外,S先生事前向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S先生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最终,某科技公司认为,S先生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2022年3月,公司解除了S先生劳动合同。后S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也要求S先生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后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S先生关于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S先生将高于北京市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已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返还给某科技公司,返还金额36万余元。S先生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S先生请病假期间考研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裁决结果】

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S先生与某科技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S先生向某科技公司返还超额薪酬近20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对合法行使解除权应当举证证明。

本案涉及到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强调非经法定情形不得解除的原则,用人单位如若要采用此种解除方式,就必须以能证实劳动者确实出现了某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为前提。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实中涉及到劳动者严重违纪事实的认定,可以具体运用以下的方法判断:

第一,运用证据进行合规性审查。以证据为判断基础,通过规章制度、审批材料、加班通知、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来判定违纪的事实。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证据中有直接明确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双方对证据本身的理解不存在分歧,可以直接对照该证据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但是本案中S先生请病假履行了合法的审批程序。而一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不会规定职工病假期间不得考研。

第二,以经验法则为判断基础,根据大众普遍知晓的事实或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对违纪事实进行判断,如运用经验法则可以认定该员工已违反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即可认定已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此外,法院可以结合某些疾病的特殊性进行经验判断。本案中,S先生在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后的病休期间,公司有义务为S先生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但S先生亦应遵医嘱并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自己在病假期间的行为,亦需接受公司的合理监督、管理。公司经过查询、咨询得知,研究生备考将会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负担,并不有利于抑郁症患者恢复健康,S先生的行为缺乏正当性。

第三,运用价值标准进行事实评价。如S先生在病假期间,顺带进行了某种项目的培训,可能未必直接认定其骗假。但是研究生备考且取得成功所需花费的精力是巨大的,且S先生事前向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S先生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所以根据查明事实,公司认定S先生的相应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与S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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