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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刘某入职一家面包店担任运营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随着短视频平台带货卖货风靡,面包店决定进军抖音市场。作为运营经理,刘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抖音账户,并办理店铺的抖音认证,绑定18家门店,用于产品的营销。
但是刘某并没有在面包店干太久,2021年12月11日,刘某与面包店协商一致后离职。刘某共在职一个月,期间工资共计一万三千余元,虽刘某催讨过,但面包店并未予以结算。
之后几天,面包店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刘某,要求刘某将抖音认证的18家门店全部解绑,或者提供账号密码由面包店操作解绑,否则面包店无法认证新的账户。
12月15日,刘某告知面包店自己已经注销其手机注册的抖音账号,并要求面包店支付工资。面包店表示刘某应“解绑抖音认证门店”,而非“注销抖音账号”。
根据面包店的规划,原定于2021年圣诞节前在抖音上开展团购活动。但是在刘某注销抖音账号后,18家门店仍显示“已被认领”状态,需要通过抖音客服申请解绑,而通过抖音客服申请解绑所需的时间超出预期。
最终,面包店只能选择使用其他门店的主体注册新的抖音账号,并按照客服指示,提交了一系列认证所需的资料,将18家门店与原账号解绑,方才重新认领绑定至新的抖音账号下。虽然面包店及时通过抖音客服解绑旧账号、绑定新账号,但等到这些事项全部完成时,已经是2022年元旦了,门店准备的圣诞季西点无法按期进行抖音团购销售,该产品错过了销售时机。
后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面包店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面包店则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刘某赔偿因未及时解绑抖音账户造成的损失。仲裁委裁定面包店应支付刘某工资13793.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对面包店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面包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刘某工资10000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刘某赔偿面包店经济损失59800元。
刘某是否应赔偿面包店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面包店损失2000元,而面包店则应支付刘某工资13793.1元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
在《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等条款均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条文规定的仅限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但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比如失职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尚不具体明确。
尽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员工的赔偿责任,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对此,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裁判口径。
但除了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否要有明确约定这一点有争议之外,肯定还需符合三项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经济损失。此处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商誉损失、业务机会丧失损失及其他的经营损失。第二,员工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的重大过失,一般是指员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或要求等规定的事项,没有尽到最基本、最起码的注意义务,且由于该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员工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劳动者履行职责时,即使存在严重过错,但经济损失的结果是与其他多种因素或原因等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考虑多种因素作用下的原因力大小。
此外,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法院在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时,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并兼顾二者利益的平衡,劳动者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与其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相适应。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存在过错,但这并非劳动者不妥善办理交接事项的理由。刘某系运营经理,用自己的手机号绑定了面包店的抖音账号,离职后未将认证抖音账号解绑交接给面包店,而是直接注销账户,导致面包店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用该抖音号进行推广营销,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刘某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刘某赔偿面包店损失2000元,而面包店则应支付刘某工资13793.1元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