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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劳动争议案解读
1.离职员工的微信号使用权是否归公司所有?

 

【案例简介】

穆女士是鲜果公司的企划高级主管,主要工作内容是商品宣传。2018年3月,穆女士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实名注册了两个新媒体账号。一个用来发布她的私人生活视频,呈现其个人形象;另一个“生鲜美味”账号,她向公司申请了资源投入。公司许可后,穆女士即通过企业微信建立了工作群聊,在群聊中组织其他工作人员讨论选题、策划文案、调配公司资源。

同年4月开始,“生鲜美味”账号在团队的运作下发布了一系列视频,视频内容大部分为简易的懒人生鲜食品制作教程,这些视频均在公司拍摄,其中并未出现穆女士的个人形象,而由团队成员轮流戴面具出镜,视频清新的风格与健康的内容很快吸引了一批固定“粉丝”。团队通过在账号中视频定位、留言评论等方式,向公司官方账号导流,以宣传公司产品。

一年多后,穆女士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要求穆女士完成“生鲜美味”账号运营的交接。穆女士虽在离职后的社交媒体中表示将把该账号归还给公司,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改了账号名称,还在账号中发布了其他类型的视频。失去了团队运营的账号,“粉丝”量、视频传播、点赞率都大幅下降,账号的价值受到了贬损。鲜果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公司。

涉案账号拍摄视频的创意是鲜果公司员工共同构思,拍摄视频所需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拍摄的内容大部分是生鲜美食制作,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涉案账号虽然以穆女士个人名义注册,但截至穆女士离职前,所创作的视频内容并非穆女士个人独自创作。公司对账号也完全知情,还将账号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综合该账号的建立、视频内容、投入资源和管理等因素,认定该账号应为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故判决该账号使用权归鲜果公司。

穆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穆女士上诉称,涉案账号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由自己掌握密码实际控制,账号运营由其自主决定,并非是工作劳动成果,公司对账号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离职员工的微信号使用权是否归公司所有?

【裁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判决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且穆女士需配合公司将涉案账号的注册主体信息变更至公司名下。

【法律分析】

微信的本质是用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即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根据腾讯公司《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因此,认定微信号的使用权归属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初始申请注册人。如微信账号是由公司安排员工注册所得,并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则该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公司对此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员工离职后理应将微信账号归还公司。但如离职员工在原公司工作时虽使用该微信号与客户进行联络沟通,但是该微信号并非员工使用公司提供的相关号码或信息而注册,且双方之间关于该微信号的使用权问题并未做特殊约定,公司请求员工离职时返还其微信账号和密码,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微信帐号中不仅包含着用户、平台及其他相关方的经济利益,还包含着使用者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利益。特别是在有证据表明微信帐号中的信息无法与帐号进行分离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员工要向公司返还客户资源而要求其将涉案微信帐号返还给公司,那么,员工本人的人格权利益和其他经济利益将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公司要求离职人员上交微信号确也有其难言之隐。因为离职人员在公司工作时,用涉案微信号与客户往来,离职后不返还微信号,确实可能造成客户资源的流失。。

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主张涉案微信帐号中存在客户资源,就必须明确涉案微信帐号中具体存在哪些客户,并就客户资源的具体内容和存在形成进行举证。即便公司证明涉案微信帐号中存在客户资源,该客户资源作为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应由员工向其返还,但返还的方式是否是员工将涉案微信帐号返还给公司,则需要综合考虑微信帐号背后凝聚的各方利益平衡来进行判断。

本案中,法院判决主要考量三个因素。第一,穆女士注册涉案账号属于得到公司追认的职务行为。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为生鲜食品的制作,与鲜果公司的商品经营相关。公司虽未事先委托穆女士注册账号,但穆女士的目的是创新拓展本职工作,将账号用于公司商品宣传,其在注册后也得到了公司内部的许可追认。

第二,账号的价值来源于劳动者在工作中集体创造出来的成果。涉案账号的“粉丝”量是在视频发布过程中逐步增长的。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均由公司团队人员协作完成,发布内容需经过集体讨论,并非由穆女士个人决定,也不是为了穆女士的个人利益。该账号价值与其发布的视频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整体。

第三,账号价值与穆女士之间并没有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涉案账号使用了穆女士的个人信息进行实名注册,但实际长期由公司运营管理。账号的价值来自于生鲜美食视频,而该部分内容中从未直接展现穆女士本人形象,用户也无法从视频内容中建立对穆女士个人的关注。账号在脱离公司团队运营后,“粉丝”量、视频传播、点赞率大幅下降,造成了价值的严重贬损。可见,账号价值的产生依赖于公司的团队制作。

因此,可以认定账号使用权归属于真实的价值创造主体,即鲜果公司。

实践中如何避免相关争议呢?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微信号必须使用公司提供的相关号码或信息注册。其实微信号注册时均为系统自动生成,是唯一的,变更后之前的微信号不会被重复利用,通过该特点可以保证微信号的唯一性。变更后的名称只是用户自己设置的名称,经查询,后台记录的微信号仍然是原名称,只是对外展示的为变更后的名称。

其次,双方可就该微信号的使用权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包括员工在与客户交往中,一律用公司注册的微信号;员工应协助公司定期对微信交流中的客户信息,及时进行归纳,汇总,存档;对公司重大技术、商业机密应禁止发布到微信号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双方切实做到“互敬互谅,好聚好散”

【法条链接】

腾讯公司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条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微信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不得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对于微信账号,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擅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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