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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月薪6千的电气工程师跳槽后遭竞业限制被索赔50万?

 

【案例简介】

2018年12月,小王入职了一家电气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因为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干了两年不到,他就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

半年后,小王收到了一份老东家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让他大跌眼镜。电气公司要求小王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仲裁裁决,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元。

面对5万元的违约金,小王仍然很委屈,在职时月薪不过6000元,既不在核心岗位,也没有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怎么就被竞业限制了呢?小王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

原来入职时,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也就是说,离开岗位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任职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庭上,小王认为自己主要从事电控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运用的都是行业领域内不具有秘密性的通用技术,并不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性岗位,不可能接触或者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核心技术。而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元/月,违约金却约定50万,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竞争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原为某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自愿与该公司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在从某电气公司处离职之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小王是否应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

【裁决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岗位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是平衡劳动者生存发展权和企业知识产权。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原本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过去,竞业限制一般也只出现在医药、互联网等科技行业。但现在竞业限制外溢到更多传统行业,甚至普通员工也被迫签订。对于工作职责、工作性质或实际工作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都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的劳动者是电气工程师,通俗理解也就是一个技术性的岗位,在职期间能够接触到企业的技术秘密,后续他履职的这家公司,通过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反映,跟原用人单位存在高度重合,进而法院认定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主体的范围。

尽管小王的工资和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较低,但是哪怕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只要他们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当理解为双方愿意按照法律或法规的标准执行,即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则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王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不合法的。但即使竞业限制补偿约定缺失的,双方仍可依法填补,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在自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请求用人单位补足来弥补,所以此类竞业限制协议并没有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法律不宜支持其以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劳动者即使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并非完全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在审理中,法院会根据违约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获取与否、获取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尽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5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及时根据协议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小王的经济补偿标准至少应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他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从而从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中挣脱出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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