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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1.男员工在巴黎强吻女同事被开除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法国巴黎,以其独特的文化和艺术氛围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然而,在这个充满浪漫气息的城市里,一起不和谐的事件却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吴先生在巴黎培训期间,对同往的女员工陆小姐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他不仅口头索要亲吻,还请求与陆小姐肢体接触。陆小姐坚决拒绝了吴先生的要求,但吴先生仍不放弃,甚至试图强行亲吻陆小姐。吴先生最终因此被公司开除。

公司向工会发送电子邮件:“员工吴先生在法国出差期间对同往的女员工陆小姐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包括超越同事关系的口头索要亲吻请求与肢体接触。此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5.15,于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公司给予辞退处理。请工会给出意见。”

工会回复表示,对吴先生的处罚和辞退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决定。于是,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吴先生在巴黎出差期间的不当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给予辞退处理。双方劳动合同立即解除。

吴先生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8877元。仲裁委裁决对吴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吴先生不服,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吴先生自认索吻被拒有些没面子,就想硬亲,女同事陆小姐坚决不同意;吴先生亦承认对陆小姐实施了抓手腕和脚腕的行为。

法院认为,吴先生在陆小姐坚决拒绝索吻的情况下,仍有“想硬亲一下”的主观愿望,并未即行停止离开,且实施了抓陆小姐手腕及脚腕的行为,已超出单纯索吻的界限,确属严重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不服,申请二审。

【争议焦点】

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裁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吴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性骚扰,为法律所不容,为道德所不齿。职场性骚扰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及与工作相关联的场合,违背劳动者意愿,以言语、文字、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认定职场性骚扰需要三个法律要件:一是骚扰者实施了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二是骚扰者是在职场上利用工作便利或职权、职务之便,行为既包括积极的实施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三是违背了被骚扰者的意愿,给被骚扰者带来不安宁、心理产生阴影,并带来恐惧、痛苦和不安等后果。

性骚扰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权利人意志,实施性交之外的侵害权利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被骚扰人的利益,只要违背被骚扰人意愿对其实施性骚扰,不需要被骚扰人明确反对,也可以认定为性骚扰。性骚扰的方式通常包括言语(口头)骚扰、行为骚扰、环境设置骚扰等。言语骚扰是指用轻佻、下流的语言挑逗对方,行为骚扰是指与对方发生肢体接触,如强吻、抚摸、碰撞等,环境设置是指在某些区域故意设置一些淫秽图片、视频让对方看见,使对方感到难堪。

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职场性骚扰的发生,对于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性骚扰事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置。员工对本企业员工进行性骚扰,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侵害了企业的管理秩序,用人单位按严重违纪处理并无不妥。

本案中,吴先生的行为已明显超生普通同事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违背陆小姐的意志,已构成性骚扰。他确有抓女同事手腕和脚腕等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吴先生所述的为了制止女同事的过激行为所作出的对应行为,还是为了制止女同事的反抗以实施进一步的行为,都属严重不当,有违公序良俗以及道德准则。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的处罚规定,认定吴先生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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