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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种北京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雇员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雇主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并赔偿相当于其在竞业限制期内自雇主获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3倍违约金,且该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雇员在本协议下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此外,雇员还须支付雇主因调查其违约行为以及执行本协议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交通费、翻译费、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的费用等”。
双方于2021年5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中种北京分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每笔金额为税前17581.65元。
双方于2021年5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中种北京分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每笔金额为税前17581.65元。张某离职后入职先正达北京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中种北京分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81306.40元;张某支付中种北京分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843919.20元;四、张某支付中种北京分公司律师费50000元;驳回中种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种北京分公司不服判决,诉至二审法院。
张某是否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3年6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张某与中种北京分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至2023年5月8日;返还中种北京分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16469.7元;支付中种北京分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949409.1元;支付中种北京分公司律师费50000元。
竞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自离职后按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针对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之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并不能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剩余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自2021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现双方均认可履行期已届满,案涉协议履行至2023年5月8日。
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之外,还常根据约定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
对此,北京一中院认为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领的经济补偿,无需返还,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自然不能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针对该部分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诉请返还的,应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则更加尊重当事人合意,认为如果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返还补偿金进行约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双方未作上述约定,法院应以协议明确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综合考量个案情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经济补偿数额进行折算,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