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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1.员工因企业搬迁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述】

谢某原担任上海生态美日化有限公司仓库包材主管,末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

2022年6月30日,生态美公司通知谢某:“根据生态美合作生产基地调整的需要,原生态美天马仓库已搬至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现通知你自即日起至上海奉贤区XX路XX号生态美仓库工作,服从生态美仓库负责人的工作统筹安排。”

2022年7月4日,谢某向生态美公司发出《告知书》:“今接到公司通知要求我去奉贤区XX路XX号上班,接到通知后公司方面在没有任何相关人员与我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关闭了我使用公司仓库系统及钉钉打卡的权限。现就此问题我提出以下异议:1、公司搬迁牵涉问题甚多,需双方协商解决,公司方面至今无人与我沟通相关事宜;2、由于此次搬迁后工作地点距离我目前的居住地有五十几公里,公司既不提供相关补贴也不提供住宿,按照目前的交通工具(地铁、公交)单程需要3小时左右,在此情况下我本人无法正常上下班。综上所述本人无法去奉贤区XX路XX号入职”。

2022年8月26日,生态美公司出具《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你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现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谢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生态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态美公司支付谢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8815.90元。裁决后,生态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生态美公司是否应支付谢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2023年3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生态美日化有限公司支付谢某经济补偿金58,815.90元。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1)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2)用人单位在续订时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原合同一致,或者提高了约定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需强调,对于劳动合同续订条件是否降低,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存在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判定,固然应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整体出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

生态美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进行搬迁等重大经营活动变化时,应对员工进行明确的告知及安置,并与员工具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本案中,双方确认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26日终止,生态美公司认为系谢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导致合同到期未续签。谢某于2022年7月4日发送《告知书》回复生态美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所碰到的问题,但生态美公司并未对此作出书面回复,直到2022年8月26日向谢某出具《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至于生态美公司辩称与谢某进行过协商沟通,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终止,生态美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谢某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生态美公司未对谢某作出合理安排,即便经过了协商,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亦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特别是如生态美公司搬迁的地址在外省市,相应的社保待遇低于本市,不能视为生态美公司已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故生态美公司应当支付谢某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有的劳动者仅以工厂即将搬迁、将来无法履行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尚未搬迁,将来即使搬迁,也存在履行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法条链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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