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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3.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是否视为无固定期限?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1日姚某与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的起止日期空格内未填写日期;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条款中,相关日期的空格均被划除;未约定试用期。

2022年1月15日,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姚某发出《合同到期续签通知书》写明:“姚国军,鉴于你与我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22年1月31日到期。现我司决定与你续签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其他劳动合同待遇不变。请你于2022年1月21日前,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你拒绝与我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在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

姚某认为双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日期,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答复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续签。姚某实际工作到2022年1月中旬,之后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再安排姚某工作。

2022年3月8日,姚某向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申辩书》称:“……(一)本人并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取消劳动关系。(二)本人也多次来公司表示可以正常上班,但都因未签新的劳动合同为由,让本人待岗。(三)本人在工伤未鉴定出结论期间,公司就擅自停发工资和社保。(四)公司也不愿意给本人开具辞退证明与结算方案。……”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此予以回复。

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审理中提供了其保管的与姚某订立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约定了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还提供一组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证明和姚某同期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均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姚某表示其签署劳动合同时文本上的起止时间是空白的;对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姚某与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单独签订合同的。

审理中,姚某表示收到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盖完公章后交付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处是空白的,应该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则认为在交付姚某的合同文本上未填写合同期限是工作失误,但合同文本上已明确该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调解不成。

【争议焦点】

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静安区法院判决:姚某要求确认与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协商一致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应当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是视为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选择了合同的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其他期限类型的选项均做了排除,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姚某以合同期限未填写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且于法无据,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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