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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中铁公司通过网络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公开招聘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长、副部长、高级主管、经理、业务主管等多个招聘岗位,并载明报名条件、招聘程序、注意事项及有关情况说明等。其中招聘程序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人选等程序,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进行笔试、面试、确定人选等后续程序,
中铁公司在明知张静波原单位职级与应聘岗位职级之间存在差距的情况下,仍对其资格通过审查,并对张静波进行了后续笔试、面试、调取档案等程序,并继续就入职事宜、岗位调整、薪资等问题与张静波进行数次协商,且期间调取了张静波的档案,协商内容亦不乏中铁公司一方做出待领导审批通过即录用张静波的意思表示。
2022年3月至7月,张静波在求职网络应用程序中收到多家招聘单位发送的招聘相关信息,多家律师事务所人员还曾通过微信向张静波发送引进律师优惠政策、应聘央企进展及关系调动事宜的相关信息。
2022年9月21日,张静波再次询问入职情况,表示原单位已经通知做了社保和公积金减员,需要本月25日前在新单位接续。当日,中铁公司告知张静波,由于招聘岗位为副部长,不招聘部员职位,张静波不符合副部长资格要求,通知张静波不予录用。
后张静波认为中铁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向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故张静波诉至法院。
中铁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法院判决: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张静波赔偿损失20000元。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方面,诚信原则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如有悖自己诺言或意思表示不当时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诚信原则规则意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滥用权利,尊重他人的权益。
本案中,中铁公司公告发布的招聘程序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人选等程序,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进行笔试、面试、确定人选等后续程序,中铁公司在招聘过程中虽无恶意或隐瞒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但未以审慎态度恰当使用权利,在明知张静波原单位职级与应聘岗位职级之间存在差距的情况下,仍对其资格通过审查,并对张静波进行了后续笔试、面试、调取档案等程序,并就入职岗位与张静波进行多次协商并多次做出待领导审批通过即录用的意思表示,此行为确与张静波产生入职认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
然而,在招聘公告对张静波应聘岗位的任职经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张静波明知自身不符合应聘岗位任职经历要求,在长时间职位待定的情况下,未主动应聘其他岗位,造成其自身损失的扩大。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参照岗位薪资标准、张静波同期收入水平等,酌定中铁公司赔偿张静波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