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陆某于2021年1月19日进入锦华公司处工作,担任保安一职,每月基本工资3,200元。陆某在职期间做二休二,一天白班(工作时间7:30至19:30)、一天晚班(工作时间19:30至次日凌晨7:30),休息两天。
陆某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为2021年2月12日夜班12小时、2021年4月4日夜班7.50小时、2021年5月1日4.50小时(19:30至24:00)以及2021年6月14日4.50小时(19:30至24:00),锦华公司未支付陆某上述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2021年9月2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陆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锦华公司支付2021年2月12日、2月13日、4月4日、5月1日以及6月1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72.41元。后陆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审理中,双方对陆某2021年2月12日、2021年4月4日、2021年5月1日以及2021年6月14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存在加班均无异议,但对计算每日加班时间存在争议,锦华公司主张12小时中有1小时用餐休息时间。
连续上班12小时是否包含用餐休息时间?
法院确认锦华公司应支付2021年2月12日、2021年4月4日、2021年5月1日以及2021年6月1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89.66元。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一般认为,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但就餐时间原则上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工作时间。
我国对就餐时间的长短尚无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通过集体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一般双方约定或规定明确的,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但在双方对用餐时间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其主张的用餐时间负有举证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将就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应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界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时长等。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或由裁审机关自由裁量。
但需注意,如果就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就餐时间可由劳动者自行支配。如果在企业规定的就餐时间段内,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比如有些办公楼的员工,在午餐时间内可以外出就餐,顺便逛个街,或者还可以午睡等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工作时间。但如果由于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劳动者在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很低,比如生产工作不容间断、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本案中,法院认为,正常情况下12小时上班应有1小时至2小时的用餐休息,现锦华公司主张12小时中1小时用餐休息尚属合理,酌情予以采信。根据陆某的月工资标准,法院确认锦华公司应支付2021年2月12日、2021年4月4日、2021年5月1日以及2021年6月1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89.66元。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