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陈某于2002年6月10日入职艾默生公司,担任亚太区总经理,每月工资合计82,462元。
艾默生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的保密/敏感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业务资产,向未经授权的人员透露此类信息会导致法律责任和合约责任,不得与未经授权者共享公司的保密/敏感数据;禁止将电子邮件转发给未经授权的个人,禁止未经授权而转发被确定为受限制、保密或仅供公司内部使用的资料。未经授权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人事、客户、供应商、工资、财务等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或将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资料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以违反与公司约定的方式而持有或使用,即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同时,陈某在签署的《员工知识产权和保密资料协议书》中确认,在艾默生任职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把有关艾默生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业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资料向任何人披露、公开、全部或部分复制、允许或让任何人使用、散布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他人获知或提供给他人。
陈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分别在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3日向kongsui@hotmail.com邮箱发送或抄送公司文件资料。从邮件资料内容来看,涉及到公司净销售额、销售及管理费用、毛利润、总劳动成本、支出、销售目标百分以及盈亏等数据。
2021年12月20日,艾默生公司以陈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数次将公司敏感信息、商业秘密发送给未经公司授权的个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以及公司信息技术安全及保密相关之规定,向陈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2年1月19日,陈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艾默生公司恢复与陈某之间自2021年12月20日起的劳动关系。后陈某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员工向配偶私人邮箱发送公司资料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对陈某要求艾默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33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披露商业秘密应达到第三方直接知悉或容易获得,或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效果。员工将商业秘密从公司处发送、储存至个人邮箱或电脑,直接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关键在于该情况是否使得商业秘密处于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状态,或该行为是否为保密协议或规章制度所明确禁止。在保密协议或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员工将公司的商业秘密转发至本人掌握用户名及登录密码的邮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
本案中,艾默生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将电子邮件转发给未经授权的个人。同时,陈某在签署的《员工知识产权和保密资料协议书》中确认,在艾默生任职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把有关艾默生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业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资料向任何人披露、公开、全部或部分复制、允许或让任何人使用、散布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他人获知或提供给他人。
由此可见,陈某作为艾默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知晓公司禁止转发涉密文件资料或与他人共享涉密信息,也明悉不得在职务之外使用或利用公司任何保密资料。陈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向他人邮箱发送或抄送公司文件资料。从邮件资料内容来看,涉及到公司净销售额、销售及管理费用、毛利润、总劳动成本、支出、销售目标百分以及盈亏等数据,该文件资料显然属于公司保密资料/敏感信息。关于陈某主张该邮箱是属于家庭邮箱,且发送资料系为避免有人推卸责任或后期公司追究责任,保存证据之需,并未违反公司规定。即使该邮箱由陈某和配偶共同使用,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陈某将公司保密资料发送至该私人邮箱的行为也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以及陈某签署的保密协议。鉴于陈某上述行为确已违反了艾默生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保密协议,故艾默生公司据此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