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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1.员工未履行报告义务,要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吗?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9日,朱某于进入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报告义务:乙方(即朱某)需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填写《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向甲方(即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首次书面报告义务,此后,乙方需在每年的6月份与12月份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履行书面报告义务;报告方式……受雇于其他公司,应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说明(乙方签字)、劳动合同(验原、收复)、社保缴费记录(主管机关调取文件)、公积金缴费记录(主管机关调取文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乙方未按照报告时点进行报告(任何一期),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补偿金,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乙方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还有权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补偿金。

2021年12月3日,朱某以家庭原因为由提出离职并填写离职申请表,同意履行竞业协议2年,竞业金额为15,000元/年。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按月支付朱某1,250元。

2021年12月24日,科通(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聘任朱某担任项目经理。

2022年12月16日,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报告义务;2.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100,000元;3.返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3,750元。该仲裁委员会对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中,朱某向法院提交:1.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住房公积金结存单、银行流水、收入纳税明细详情,证明北京XX有限公司受托为朱某按月缴纳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的社保保险、住房公积金,受托按月支付朱某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工资并申报个税;2.情况说明,证明朱某在科通公司的工作情况,主要负责经导管二尖瓣瓣膜置换项目。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朱某的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主体均为第三方,该证据不能证明XX公司的代缴代发行为是由科通公司委托,朱某明显逃避竞业限制行为;对证据2三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朱某的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的主体均为XX公司,朱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证明其与科通医疗器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朱某在并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证据之证明效力均予以采信。

庭审中,法院询问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朱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直接证据。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回答没有。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履行报告义务,是否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裁决结果】

法院判决: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朱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不予支持;要求朱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亦不予支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报告义务,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竞业限制即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法律措施,即员工在原单位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与业务,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主要是限定劳动者竞业禁止行为、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的期限。如果劳动者在行为、地域、期限三个节点上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可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无序竞争,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兼顾劳动者被限制自主择业权后的权益。依法生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则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

劳动者报告义务,是指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供最新的工作证明、联系方式等材料,以证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双方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需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相关约定需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对价,从而使公司享有获取劳动者真实从业信息的权利,故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从业信息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然该义务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行为。劳动者未履行报告就职情况的协议约定,并不等同于劳动者实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未履行报告义务即视为实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如劳动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可主张履行抗辩权,即可以暂停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在劳动者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不能据此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未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用人单位要求朱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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