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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于2019年4月15日进入万宝盛华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1月,唐某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连续病假。2020年3月6日唐某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万宝盛华公司通知唐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22年1月11日唐某医疗期满到期终止。
2022年1月17日,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万宝盛华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12,702.40元等。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唐某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现,唐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尚未享受退休待遇,万宝盛华公司应当向唐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唐某2019年4月15日进入万宝盛华公司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则长期休病假,一审法院据此酌情判令万宝盛华公司按7,608.96元/月的标准向唐某支付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故万宝盛华公司应当向唐某支付医疗补助费68,480.64元。
万宝盛华公司是否应支付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万宝盛华公司向唐某支付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即68,480.64元。
根据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当然,这里说的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当病假员工的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指出:《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即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而对于一般伤情未评上等级的,则不需支付。
本案中,唐某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但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而是长期休病假,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指出:《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