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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日,王某进入留成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运营支持中心担任财务经理,月工资为20,000元,同时签署《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留成网公司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留学行业互联网公司(包括但不限于:51offer、diy留学网、一起留学网、尚友留学、芥末留学网、优录网等)就职;每个月乙方补偿金的金额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补贴、劳保等)的20%。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金额为乙方从甲方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50倍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另行支付给甲方。
王某最后工作至2021年2月26日。留成网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王某支付留成网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815,709.5元;二、王某应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三、对留成网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嗣后,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留成网公司提交的(2021)沪张江证经字15857号公证书载明:“StudyinUK”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XX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注册,公众号内容为英国留学事宜,其中对SI-UK公司介绍为进入英国大学的各类国际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咨询、申请、考试准备和签证支持服务,“SI-UKCHINA”在上海市的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楼。该地址与XX公司与上海XX中学有限公司代理合作协议中XX公司地址相同。现“StudyinUK”公众号已被注销。王某解释称,“StudyinUK”系SI-UK公司委托XX公司注册微信公众账号,但XX公司未经营出国留学业务,XX公司从事中外合作办学业务与留成网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留成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留学业务范畴,与留成网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竞争关系。
(2022)沪张江证经字第3564号公证书载明:XX公司官方网站中所载热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显示为“中国XX大学意大利留学项目”“外交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IPP”“纽约电影学院中国A中心”等。王某坚持认为XX公司从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校间的合作,不负责学生出国留学事宜。留成网公司则坚持认为XX公司与其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为劳动者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50倍是否合理?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留成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815,709.5元;三、王某应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23年2月26日止。。
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留成网公司主营留学方面业务。而王某以股东身份设立的XX公司曾注册过“StudyinUK”微信公众号并在其中推送英国留学内容。此外,XX公司官网中也显示为“中国XX大学意大利留学项目”“外交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IPP”“纽约电影学院中国A中心”等。在此情形下,XX公司与留成网公司之间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因王某的行为违反与留成网公司竞业限制的约定,依约应向留成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价,以填补其违约行为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另考虑到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性,还应当综合诸多因素予以考量。综合本案中王某的岗位、在职时收入情况、违约行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情况,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王某支付留成网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是关于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为王某从留成网公司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50倍,是否过高?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规定劳动者就赔偿金过高可以要求法院调整,但也未明确排除劳动者不可以提出调整的要求。
《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了可得利益的损失。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同时,在企业商业秘密(机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大小、时长难以估量的情况下,首先要尊重双方的约定标准。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也可酌情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年收入或竞业限制补偿金3倍的上限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年收入的3倍相当于36个月的工资标准,但是这个上限也不是绝对的,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还是要结合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在职时间、违约期间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最终酌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