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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通过招聘方式于2022年2月14日到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机床操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向王某收取工作服和工作鞋款项180元。
2022年6月28日,王某向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出具辞职申请,载明“本人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
2022年7月14日,王某向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返还工作服押金180元等。该仲裁委裁决:由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包括工作服押金180元在内的款项共计21433.18元。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是否应否返还王某工服费180元?
一审法院判决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包括工作服押金180元在内的款项共计21433.18元。
员工工服主要分两类。第一类工作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第二类工作服属于仪容仪表类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业出于企业形象及岗位需求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但员工着工服也是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风采,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此类工服的费用原则上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但员工自愿购买工服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收取服装押金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请示的复函,“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服装押金。”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
本案中,对于王某主张的工作服押金,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认可向王某收取工作服押金180元,但认为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的《工作服管理制度》规定工作未满12个月的员工,离职时从工资中扣除工作服成本费,工作服归离职员工,王某称该制度并未公示且不合法,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工作服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基本劳动条件的范围,潍坊机床二厂有限公司应向王某返还已收取的180元。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