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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3.如何确定“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9年6月毕业,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入职科盛公司。2019年8月28日,李某与科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

2021年9月15日,李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李某最后工作至该日,工资结算至该日。

2021年11月10日,李某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于2021年12月17日终止调解。后李某于当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2019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2022年1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科盛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2019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

但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究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目前多地通说认为,该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李某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调解,提出2019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显然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请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时,也应注意一年的劳动仲裁的时效,以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另外,对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月工资应当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即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劳动的报酬作为对价,而加班工资、奖励性质的报酬系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所得,不能作为计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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