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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就能否认劳动关系吗?

 

【案情介绍】

米猎公司系加工型公司。王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米猎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双方记录考勤,核对后根据工时计算工资。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午饭时间一个小时,晚饭时间半小时,下班时间由米猎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米猎公司提供午饭及晚饭。

米猎公司、王某双方签有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米猎公司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该合同载明:“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即米猎公司)乙(即王某)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第二条……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公司操作工工作,主要负责现场工作量完成产能完成量。第三条……乙方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内容自行安排。1.乙方在甲方每天的工作时间应控制在4小时以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以内……。2.乙方工作时间由乙方根据工作内容、自身便宜自行灵活调节安排,因乙方自身工作效率低工作延长属于乙方个人行为,不计入加班时间。3……乙方也可以自愿4小时后继续上班……。第四条……(工资标准为17-18元/小时,根据岗位调整工资),以每月的31号支付上月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2021年8月26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

2021年3月起米猎公司向王某发放工资情况如下:4月10日银行转账3月份工资4,037元,5月14日银行转账4月工资4,938元,6月10日银行转账5月工资4,632元,7月15日银行转账6月工资4,607元,8月26日微信转账8月工资3,850.5元,9月10日微信转账8月工资357元。

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仲裁申请,王某要求确认与米猎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令确认米猎公司与王某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嗣后,米猎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米猎公司与王某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判决确认上海米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点评】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具备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案中,首先,王某接受米猎公司管理和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由于米猎公司系加工型企业,业务量具有不确定性,每天对于工作人数的需求不一,在劳动者人数大于米猎公司需求人数的情形下,米猎公司采取了按需安排这种较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并以小时计酬,王某在米猎公司的安排下早上按时进入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由米猎公司安排下班。工作期间,王某工作内容由米猎公司安排。

其次,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权利及义务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特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既要审查形式要件,也要审查实质要件,重点在于实质要件。这些实质要件包括:工作时间标准、报酬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实行小时考勤等等。

这里关键是要确定的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实际工作时间是否因本人的原因而超过法律标准。如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一般来说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而认定为全日制用工。至于用人单位采取月工资的支付形式,或双方约定了试用期等,不作为认定全日制用工的充分条件。

本案中,米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劳务关系,但又提供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存在矛盾。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某在实际工作中并未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约定的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履行,根据王某收到的月工资核算和米猎公司安排中、晚饭情况看,王某每日工作时间远超4小时,每周超过20小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工作时间的限制规定。王某的工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左右,亦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

综上所述,米猎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缺乏依据,故米猎公司要求不确认其与王某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米猎公司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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