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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优威公司实行钉钉考勤,在距离办公场所一定距离内均可打卡。
爱优威公司的钉钉考勤记录表显示,职工谭某2021年11月11日09:00时有三次打卡记录,其中两次打卡结果显示为“打卡无效:公司不允许使用虚拟定位软件。为防止信息被窃取,请卸载虚拟定位软件”,异常打卡原因为“疑似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另一次打卡结果正常。2021年11月11日19:34分两次打卡结果亦显示打卡无效,原因同样为疑似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19:35分打卡结果正常。2021年11月19日09:03打卡三次,两次无效,原因同上,一次正常。谭某解释11月11日上午在楼下打卡后接了电话,下午是因为孩子学校的事先走了,后来又折回来打卡,19日是堵车,早上迟到了。
爱优威公司按照旷工扣发爱优威公司2021年11月11日、19日工资共计821.82元。
2021年12月24日,爱优威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谭某2021年11月考勤出现异常打卡情况,钉钉系统显示2021年11月11日(上午上班打卡及下午下班打卡)、19日(上午上班打卡)的打卡是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根据《劳动合同书》及《国美通讯考勤管理制度2019版》的规定,已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故爱优威公司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与谭某解除劳动合同。国美通讯考勤管理制度4.3.1条规定:员工上下班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打卡,如有违反,委托人及代理人被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按过失性辞退处理。爱优威公司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谭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爱优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70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爱优威公司支付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700元。
裁决后,爱优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后法庭咨询了客服,客服表示若手机安装修改定位的软件或开启了地点模拟功能,也有导致异常考勤记录。法院认为,爱优威公司仅凭考勤记录表认定谭某使用虚拟打卡软件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爱优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700元。
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强调非经法定情形不得解除的原则,用人单位如若要采用此种解除方式,就必须以能证实劳动者确实出现了某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爱优威公司实行“钉钉考勤”,在距离办公场所一定距离内均可打卡。对于谭某是否使用虚拟软件打卡,爱优威公司提供了考勤记录表,但该表中异常打卡原因仅为疑似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对于是否确实使用虚拟定位软件,爱优威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三天的异常打卡中,有一次打卡结果为正常。虽然案涉打卡结果存疑,但爱优威公司以谭某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违反了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对谭某存在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的违纪行为系事实推定,而所提供的证据尚难形成盖然性认定,故法院难以采信。
退而言之,即便推定谭某存在上述行为,但因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惩戒方式,应审慎为之。就本案而言,该种违纪行为并不与爱优威公司规章制度中可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打卡”一致。然爱优威公司按照旷工将两日工资全额扣除,即在扣减存疑时长的工资外,又扣除了相应劳动对价。实际上,爱优威公司全额扣除工资的处理已对谭某打卡异常行为进行了惩戒。在该惩戒之外,该公司又行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则过于严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