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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职工午休时间是否应计入工作时间?

 

【案情简述】

徐健原系旭众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驾驶员,负责清运居民生活小区的装修垃圾。

2021年2月25日,徐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旭众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后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徐健主张上班时间为7时至17时,中午没有休息时间,每天工作10小时;旭众公司认为徐健出勤日的每天中午的休息时间为2小时、工作时间为8小时。

双方认可徐健主要负责清运建筑垃圾的居民生活小区在浦东新区张江镇,偶尔清运潍坊街道小区的建筑垃圾;双方还认可旭众公司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地点也在张江镇,徐健的工作内容是将小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至旭众公司办公地点。

【争议焦点】

职工午休时间是否应计入工作时间?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旭众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分析点评】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认为,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但午间休息时间原则上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工作时间。

我国对午间休息时间的长短尚无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通过集体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双方约定或规定明确,且如果在企业规定的就餐时间段内,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比如有些办公楼的员工,在午餐时间内可以外出就餐,顺便逛个街,或者还可以午睡等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工作时间。

本案中,徐健主张上班时间为7时至17时,中午没有休息时间,每天工作10小时;旭众公司对此未予认可。就此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徐健主要负责清运浦东新区张江镇居民生活小区的建筑垃圾至旭众公司的经营场所,结合旭众公司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地点也在张江镇的客观情况,以及徐健自认“每月出车跑的公里数很少”等,可以采信旭众公司的主张,认定徐健于工作日中午有2小时的吃饭和休息时间,继而认定徐健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但如果由于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劳动者在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很低,比如生产工作不容间断、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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