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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4.公司内部招聘是否属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张永民于2016年11月14日进入广汽公司处工作,担任大区高级经理一职。2021年12月29日,广汽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内部招聘的电子邮件。张永民于2022年1月16日回复了广汽公司处工作人员内部招聘的电子邮件。此后广汽公司通过邮件通知张永民参加面试,张永民亦参加了相关面试。2022年1月25日,广汽公司处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告知张永民,面试未通过。

2022年1月25日,广汽公司通过邮寄的形式向张永民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载:“……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发布了全新的组织机构……在新的架构中,公司对你所负责的业务进行了简化和剥离,因此公司与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公司前期与您进行了协商,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正式通知您,您的劳动合同从2022年1月25日正式解除,公司将依法对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结。

张永民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广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18,287元。广汽公司对此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广汽公司无需支付张永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18,287元。张永民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广汽公司与张永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裁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广汽公司自2018年开始连续亏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累计亏损约1,345,066,842.47元。公司为解决经营困难而于2021年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及人员优化,系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根据广汽公司2021年8月的组织机构图,广汽公司需对相关机构进行撤销、重组和合并,并对公司人员进行优化,故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确已发生重大变化。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方式通常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有些情况下在变更工作岗位的同时也会相应地变更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了协议,则双方按照新的约定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履行诚实协商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用人单位提供明确、具体、较为合理的岗位变更要约;第二,双方就用人单位提出的变更方案进行协商;第三,双方经协商后就变更方案达成或未达成协议。

现实中有的公司给职工提供内部转岗的面试机会,但由于工作机会的不确定性,并非提供邀约,所以还不能说是完成了以上第一步骤。当然如果劳动者应聘成功了,双方可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劳动者应聘未成功,用人单位还应提供一个具体的岗位以供选择。

需强调,协商变更从提供面试机会开始无可厚非,但是用人单位后面还要有一连串的动作,以充分证明自己完成了诚实协商变更的法定义务。

此案中,广汽公司不仅向全体员工发送了内部招聘电子邮件,且广汽公司处人事亦与张永民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法院据此认定广汽公司解除与张永民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广汽公司与张永民解除劳动合同后,已实际按N+1之标准向上诉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履行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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