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李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去年9月,他在上班时间用工作电脑浏览娱乐花边新闻。李某这一行为被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当晚人事部发布通知,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李某去找公司领导申诉,三日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请求,公司不服起诉。
法院认为,依据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李某行为属于轻微行为过失。按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过失,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江苏南通如皋判决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某科技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强调非经法定情形不得解除的原则,用人单位如若要采用此种解除方式,就必须以能证实劳动者确实出现了某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为前提。
本案涉及到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对合法行使解除权应当举证证明。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注意:其一,合法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其二,劳动者的行为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禁止;其三,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四,劳动者知晓处罚的依据或者规章制度已经进行或公示。
单位可以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遵循正当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的违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举证,不仅要证明劳动者具有违纪事实,且要证明其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依据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只有构成重大过失,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行为属于轻微行为过失,所以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