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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劳动争议案例
4.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在岗,企业未满一个月通知终止,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到期终止?

 

【案情简介】

章某于2024年7月入职福建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2025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正式到期届满,公司未及时与章某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章某继续正常在岗提供劳动,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事实延续用工状态。

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全体驾驶员专项会议,明确统一告知全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相关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章某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知悉不再续签的用工处理结果。此后章某实际工作至2025年8月30日,自2025年9月1日起停止到岗。

章某主张,合同到期后其持续在岗、公司默许用工延续,双方已事实续延劳动关系,公司时隔二十余天突然通知终止用工,属于事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合法到期终止,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100元,驳回员工赔偿金诉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抗辩主张章某在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存在严重违纪过错,公司系过错终止用工,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岗、企业未提异议,企业在超期未满一个月窗口期内通知终止用工,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还是合法到期终止?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时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唯一理由,诉讼中另行主张员工严重违纪、存在过错,能否据此免除经济补偿金法定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公司终止行为合法,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合法终止,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号:(2026)闽05民终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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